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带有例字的成语

例字的成语带有例字的成语有哪些

带有例字的成语和四字词语

无一例外:都是这样,没有其他特殊的。
毫不例外:一点都不例外,当然也就全然一致。
不成比例:指数量或大小等方面差得很远,不能相比。
史无前例: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(事情)。形容有极其伟大的意义。
下不为例:指某件事做了以后,下次不能再这样做。有提醒、警告、只能通融这一次的意思。
例行公事:按照惯例处理的公事,多借指只重形式,不讲实效的工作。
例无虚发:比喻射箭放弹等百发百中。
援引成例:引用现成的例子、办法等。
例行检查:按照惯例进行的检查。
发凡举例:发凡:揭示全书的通例;举:提出。指举例以阐明要点。说明全书通例。
例行差事:指按照规定或惯例处理的公事。
例直禁简:法律或禁令简单明了,人民就容易理解和遵守。
发凡起例:发凡:提示全书的通例。指说明全书要旨,拟定编写体例。
起例发凡:指说明全书要旨,拟定编写体例。
诸如此例:许多像这样的事例。
因循惯例:沿袭按老办法做事。
不乏先例:有不少从前的事可以作为例子。
有例可援:有成例可以援引。
团青比例:共青团员与28周岁以下适龄青年总数比例。
好不例外:一点都不例外。
发凡言例:发凡:揭示全书的通例。分类举例以说明书的体例。
相沿成例:依照相传下来的一套慢慢地成了示例。
举例发凡:发凡:揭示全书的通例。指分类举例,说明全书的体例。
比例失调:指比例不协调。
前例可援:即有以前的例子可以引用来证明某件事情。
格于成例:为传统的惯例所限制。表示不能达到目的。
十法九例:十种法律倒有九种是民间的成例。
翻译四例:一翻字不翻音翻字不翻音者。
国际惯例:各国交往和长期实践中形成并通用的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习惯和规则。法律适用中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无规定时,以相关的国际惯例作为补充适用的规范。
折股比例:就是说公司净资产有1个亿,折股比例为65%,即可以折成股份6500万股。
推优比例:推优是部分地区小升初推出的正规渠道,就是推荐优秀生上优质中学的意思。
比例因子:若两个量 A 和 B 满足关系式 A=B 或 B=A,则称为比例因子。
举例论证:举例论证,是指运用典型事例来证明论点的方法。通过列举典型事例,具体有力地证明了中心论点,增强了说服力。
一法一例:一法一例即一则法律法规和一则实施条例同时实施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和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》等等。
比例税制: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,都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制度。
后不为例:例:先例,成例。下次不可以再这样做。
例儿撦儿:犹言拉拉扯扯。
法头例首:指首先受到刑法条例惩处的人。
例儿扯儿:犹言拉拉扯扯。
行事举例:事无成法可循,援引旧例以行之。宋 吴曾《能改斋漫录·事始二》:“行事举例:今朝廷行事,有法所不载者,必举例以行。然自 南朝 已始矣。”清 袁枚《随园随笔·行事举例不始于南朝》:“吴虎臣 以行事举例始於 南朝,欲用 江夷 领詹事,王淮 引 谢琰 之例以相格。不知《周礼》士师掌狱之八成,汉 有决事比,魏 有停年格,皆例也。”
管理条例: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、团体制定的规则,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。